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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 2013-10-11 09:33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作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四川省山东商会兼职副秘书长
姜璟俊律师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况: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⑶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企业违反上述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则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的风险,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法定理由
目前很多企业认为,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并提供员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两种。由于篇幅原因,这里暂时只讨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出现上述事由时企业并不是当然的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虽然是赋予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以保障其自主权及企业利益,但从本条的内容上看,本条还重在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要适用上述条款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对于试用期解除,须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用人单位证明其规章制度内容及制订程序合法,同时还须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兼职”?《劳动合同法》将该权利赋予用人单位,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果劳动者有兼职行为,需要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其不得兼职,且劳动者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本条的适用,用人单位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前须做到:一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二是书面通知;或是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条件。本条规定的医疗期须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说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培训义务或者把劳动者调整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工作,这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该义务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除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单方解除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的六类情形,用于约束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本条并不禁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非因劳动者主动同意或者过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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