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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山东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山东籍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我国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经营经验、经济信息,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川鲁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从横、纵向两方面为川鲁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制定各项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相互学习、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深度交流与全面合作;
(三)团结联络会员单位,开展商业交流,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示、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洽谈、项目推介会;
(四)开拓川鲁经济走廊,提供物资产品及服务信息,拓宽交流渠道,宣传山东名优特产品,拓展四川及成都周边城乡市场,树立山东产品品牌形象;
(五)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开拓国际经济交流渠道,引进资金、项目、科技人才入川,建立科技、商贸、咨询服务等信息平台;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本会入会条件,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会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在加入本会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团组织;
(六)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出具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信证明;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相应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并交回会员相关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组成成员由会员自荐和推荐相结合并经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应提前向全体理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一定区域内的商务活动、社会活动中有较大声誉;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七十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一切社会活动; 
(五)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
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与本会及理事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理事会作相关汇报;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任期、任届、任职年龄与理事会中会长等任职人员规定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本会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理事会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本会银行帐户中的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三十六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五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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